中国的初步发展一千多年前,美国的现代航运保险制度始于海上保险。中国古代航运保险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世纪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船大多是木船,船上没有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乘船的人只能求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古代航运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到了唐代,我国海上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专门经营保险公司的公司。人类的发展永远离不开大海,外贸的收益和风险是并存的在长期的海上运输实践中,平均分配作为水运共同的责任,逐渐发展成为水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公元前916年,罗地亚海商法规定了:条“它存在于每个人身上减轻船的重量的利益s装卸船上货物,所遭受的损失由所有受益人分担。公元前916年,罗地亚海商法规定,船舶航行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向政府申报保险金。责任由船东承担。这一条款在罗马法典中也有记载对于船舶的保护,意味着只有在船舶被救助的情况下,才能分摊共同海损。
众所周知,现代海上保险是由中世纪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货物货币化抵押保险思想逐渐演变而来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风险保障和财产保险。保险业务的主要功能包括保护保险公司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14世纪后,现代海上保险在意大利商人中流行起来在1384年,它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丰富的佛罗伦萨诞生了第一份现代保险单。这个政策保证了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萨斯到达意大利比萨。保险单中的船舶损坏或损毁,如船舶损坏、发生搁浅、火灾或沉船,明确保险目的和责任,如“海上事故”在其他职责中,也明确列出“潜在海盗、无故抛弃、未经授权的捕捉、报复、突袭”事故造成的船舶和其他货物的损失。
15世纪后,新海上航线的全面开通,直接将西欧大量传统中世纪商品转移到海底贸易中心,而不经过地中海和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到16世纪,当时的英国商人已经从大大小小的外国商人手中夺回了海外贸易权,并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积极开展大规模的贸易和保险业务。
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许可,在世界著名的伦敦皇家交易所成立了专门的保险公司商会,负责各种保险单的登记。而“大不列颠皇家交易所”与“伦敦”这两家保险公司最早于1720年获得英国女王批准,同年成为第一家专门从事海上保险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